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中国塑料机械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Plastic Mach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 写:CPM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在中国从事塑料机械制造、科研和经营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为 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立足国内,面向世界,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 益,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服务,致力于振兴、发展中国塑料机械工业。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代管。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有关经济信息,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三)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招商等活动;
(四)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
(七)协调同行因销售产品价格发生的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参与组织产品市场的建设;
(九)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安全;
(十二)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
(十四)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五)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规划、统计、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 等工作;
(十六)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会员的违法行为;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塑料机械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报理事会予以确认;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进行劝告并补交会费,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办事公正,熟悉塑料机械行业,在塑料机械行业领导 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 为专职;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时,由该单位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调整 申请,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任期为一届,最长不超 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义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原;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由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管理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21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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